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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地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于下月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6:58 扬子晚报

  本报讯从下月起,江苏各地用人单位将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省劳动保障厅昨天发布消息,对此次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如何执行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日前通知,今年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此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曾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
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当用人单位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当与这次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规定衔接,用人单位按《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来执行,即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和生活费的,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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