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司法鉴定之三 司法鉴定体现司法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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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7:22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英国著名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它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在司法公正中体现出举足轻重的地位。可是,近年来,由于自审自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等原因造成的冤假错
有人说,司法鉴定是“证据之王”,是捍卫司法公正的“科学卫士”。在“重证据、轻口供”的今天,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然而,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案例:相同的案子,经过数次鉴定,结论各不同,当事人“雾里看花”,法官无所适从,官司则“没完没了”。旷日持久的“鉴定大战”,导致诉讼过程漫长,诉讼成本增加,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司法审判的效率大打折扣。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法院工作“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失去了它本身的意义。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以后,司法鉴定管理走向统一已是势在必行。由此,司法鉴定中最为常见的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要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从事以上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需要进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才能开展鉴定业务。《决定》同时规定,如果对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时,必须在名册中选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这样一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中立和独立的地位有望为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信力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鉴定人本身也可以避免因为某些外因的胁迫或诱惑而徇私枉法,做到捍卫司法公正。(记者:幼丽 白贤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