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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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7:35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二五改革纲要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诉法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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