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特大火灾案宣判 责任人判赔2787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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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8:06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长沙10月26日电 引发湖南常德桥南市场2004年“12·21”特大火灾的店主胡某,日前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被判赔偿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济损失27878862.9元。据悉,这是湖南省迄今最大一笔个人赔偿金额。 据查,2004年12月20日下午,胡某在其经营的9561号门面,使用一台不明品牌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进行产品宣传;当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桥南市场停电,胡某未关电视机电源
另查明,损失的财产中属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名下的国有财产共46464771.5元,因此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