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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援助受益面将扩大《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昨提请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8:26 东方网-文汇报

  ■文/本报记者邵珍

  本市法律援助受益面有望扩大。根据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的相关规定,家庭收入虽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生活仍比较困难的公民,也可申请法律援助。

  让更多经济困难的公民受援助

  法律援助是向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该如何界定?对此,《若干规定(草案)》明确,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尽量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接受到法律援助。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收入家庭中特别困难的;因严重疾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致贫,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遭受家庭暴力也可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公民可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等六类事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除此之外,《若干规定(草案)》还专门针对上海的实际情况,增设相关条款,明确下列事项也可申请法律援助: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援助质量应保障

  申请了法律援助,可是经办的律师工作实在太忙,难得见上一面,怎么办?对此,《若干规定(草案)》明确,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法律援助人员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案件法定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查受理,有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公民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遗憾,有委员提出,应增加一条规定,“法定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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