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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8:53 检察日报

  今年国庆节前夕,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两位干警来到云南省检察院,借阅一起被判无罪的故意杀人案卷宗——这本卷宗后来在该省公安刑侦会议上作为典型教材,供学习讨论。

  2004年9月,昆明市检察院对被告人尚正伟涉嫌故意杀人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来,检察、公安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禄劝县教师尚正伟于2004年5月30日凌晨,将被害人杨某喊出学校宿舍,两人发生争
执,尚正伟将杨某杀害。今年2月,昆明市检察院以尚正伟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5月26日,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尚正伟无罪。昆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近日,云南省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撤回抗诉,理由是尚正伟虽有重大犯罪嫌疑,但认定其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

  撤回抗诉后,云南省检察院并未就此罢手,9月27日,办案检察官主动到省公安厅对该案进行情况通报。省公安厅刑侦专家听完案情通报后,认为导致错案的原因是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重口供轻证据,忽略了对许多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省公安厅准备将该案所暴露的问题通报全省公安机关。

  “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往往是因侦查取证质量不高或起诉把关不严。因此,今年8月,省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加强错案总结的要求,在会同公安部门建立起命案通报制度,形成侦诉、诉抗联动,从根本上提高抗诉质量。”云南省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孙志红介绍说。

  如云南一样,各地检察机关在抗诉工作中正建立健全起一系列保障制度和措施,在“规范”二字上做足文章。

  湖南省检察院坚持备案审查制度,该省所有抗诉案件都在下级院报送“三书”(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的基础上,逐一建立台账,对起诉书、判决书逐级呈报审查。娄底市检察院在审查新化县检察院报送的曹利喜等人故意伤害一案时,发现法院以被害人是否系曹直接打击致死事实不清为由判处曹利喜有期徒刑三年。经复核证据,娄底市检察院查清了被害人死亡结果乃曹利喜殴打所致,遂提出抗诉,后法院二审改判曹利喜有期徒刑七年。

  湘潭市检察院坚持“检警三庭”制度(听庭、评庭、出庭),即对重大案件,检察官邀请公安干警听庭、评庭;对于疑难案件和被告人翻供的案件,检察官要求公安干警出庭作证。今年6月,该院抗诉一起盗窃案,该案一审开庭时被告人翻供,在二审开庭时,检察机关邀请公安干警出庭作证,使得合议庭迅速采纳了抗诉意见,被告人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当庭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

  河南省检察院从督促法院对抗诉案件规范审理的角度出发,会同省高级法院开展了“刑事抗诉发回重审案件”专项检查活动,对去年该省抗诉发回重审案件进行全面检查,着力解决滥用发回重审权、审期超时限等问题。目前检查出的40起发回重审案件已审结36件,审结率达90%。

  此外,各地还建立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抗前请示汇报制度、上级院撤抗说明理由制度、抗诉案件质量预警通报制度等等。“抗诉工作同其他检察业务一样,只有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才能将其效力发挥到最大化。”高检院公诉厅副厅长王军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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