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写进人大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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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9:03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昨获通过,这是国内首次以决议形式确定循环经济的地位 本报讯 (记者 林兴华)昨日下午,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这是国内首次以决议形式确定循环经济的地位,标志着我市循环经济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昨天通过的《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共十条,确立了循环经济在厦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规定了政府、企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全社会推行循环经济的方向和途径,为厦门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决定指出,发展循环经济要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降低废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循环经济在我国还处于起始阶段,不可能对公众提出过高的要求,但政府应该多采取鼓励和引导的方式,让公众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参与到促进循环经济相关活动中。 友情提示 促进“循环经济”,有奖! 根据《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以下行为将得到优惠政策扶持或奖励。 ●对企业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要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对研究推广清洁生产、能源节约和替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机构和企业,要给予经费支持; ●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优先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和扶持废旧物资回收和利用公司、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以及循环经济方面的行业中介组织的设立和建设; ●行政机关、实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新建项目、新增城市公共设施,应当使用节能、节水的产品; ●对在循环经济发展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实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林兴华 整理)(来源: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