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费停水,须报经政府批准(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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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9:03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厦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市民用水利益得到更多保障
城市用水关系到每一个市民的利益,不能再搞“一言堂”了。 (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 卢维伟)昨日闭幕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厦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水务集团有关人士表示,市民的用水利益将因此得到更多保障——与10年前出台的《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相比,新条例将为解决二次供水价格、供水设施产权等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保障用水利益 停水时间超2日应提供临时供水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8小时以上的停水应当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停水时间超过2日,供水企业还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广大市民特别是文屏山庄的居民,可能还对去年5月的大停水记忆犹新。正是那次的欠费停水引发了对是否该用停水形式催缴水费的大讨论。条例草案对供水企业的停水作了严格的约束,用户在接受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60天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报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暂停供水,一旦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交纳水费及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水务集团有关人士表示,条例草案还对水质保障、抢修及水费结算等作了明确规定。很明显,条例对供水企业的约束要远远多于对市民的约束,充分体现了对市民用水利益的保护。 引入特许经营 城市用水特许经营授予一家企业 条例草案首次将特许经营权引入城市供水。国内外通行的做法是政府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授予一家供水企业,作为特殊行业的一种保障。 水务集团有关人士表示,供水企业在取得特许经营的有利情况下,还要承担很多社会义务,比如无条件供水、农村供水等,供水企业肯定要牺牲一定的企业利益,保障市民的用水利益。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企业,供水必须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计划,而不能像当前一些乡镇水厂根据市场需求,只要有利就供水。 水价更加透明 二次供水价格明年将有说法 水价仍然延续着政府定价的原则,但是,自来水的价格在条例草案中将变得更加透明。城市供水价格将由供水成本、税费和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至于供水的成本和利润,则由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核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次供水的价格及供水设施产权是当前困扰供水企业及居民用户的两大问题。条例草案则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基础。根据条例草案,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订,而消息灵通人士透露,当前解决这两大问题的步伐正在加快,二次供水的价格有望在明年得到一个合理定价。 重视农村供水 农村用水每吨比城区便宜0.3元 从去年启动的全市农村供水工程已经进入尾声,对于农村供水的管理也在探索之中,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农村用水将享受到与市区居民用水一样的待遇。 据介绍,为了培育农村的用水市场,水务集团对全市农村用水进行较大力度的优惠,与城区供水相比,每吨水要便宜0.3元,还免收3年的污水处理费。但是,到目前为止,农村用水还无法享受到城区“抄表到户”的待遇。 市水务集团有关人士表示,条例草案出台后对于供水企业和农村用水双方都是一个促进,一个趋势是农村用水将向“市民待遇”看齐——水务集团实行抄表到户,村民则按正常的水价交纳水费。 (来源: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