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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正义不迟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9:10 解放日报

  大祸天降。30来岁的杨家小两口,怎么也没想到,8岁的儿子好端端地在门外玩耍,居然就不见了。

  寻了整整一个下午,直到天要黑了,才在离家门不远铁路边杂草丛生处的一下水道里,找到了已跌入身亡的儿子。

  悲愤欲绝,儿子死了,怎么也得要讨个说法!这下水道归铁路方面管,为甚没个盖子!

  无果。铁路方面一口咬定自家没有责任。咽不下这口气啊,可一个外来打工者,人生地疏,哪来那么些钱和“铁老大”叫板?

  “感谢上海闵行法律援助中心,为我讨回了公道。”丈夫小杨告诉: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帮助他与铁路方面交涉,并多方调查取证,证明铁路方面对这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向困难者伸出法律援助之手,让正义不迟到,本市多少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的门口,都贴着这样几个大字:有理无钱请进来。而今,这扇门有望向更多有理无钱的人敞开:就在昨天,《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已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本市法律援助制度,将进一步走向完善。

  【访谈】仅有温饱并不够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共17条,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市司法局局长缪晓宝告诉记者:上海是全国率先开展法律援助的城市之一,上海的法律援助走过十年历程。目前市和各区县都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形成三级法律援助网络。

  迄今,本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法律咨询41万余人次,办理援助案件约8000件,有效保障了援助对象的诉讼权利,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之所以提请审议《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是因为本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今天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需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比如,国家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等,授权地方做出补充和细化的规定;由于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渠道还不畅通,客观上存在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较难的情况;法律援助的一些做法,在实践中已经较成熟,但缺乏法规上的依据。

  “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关注民生不仅要解决困难者的衣食温饱,更要帮助他们维护合法的权利。”

  【亮点】求助“门槛”更低了

  这又是一件真实的事,寻求法律援助,就发生在今天的上海。

  外来的农民工老孙怎么也不能相信,沪上打工三年,装潢做漆工,竟会得了肝癌。医疗费花光了全家的积蓄,而打工的装潢公司借口没签劳动合同,停发他工资,并拒付医药费。夫妻俩抱头痛哭,哪儿去讲理?是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他主持公道,讨回了救命钱……

  又何止一个老孙?

  记者从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近年来,上海法律援助有这样的趋势,在寻求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中,外来人员占了很大的比例;而且申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案件法律援助大量增加。如何更好地给予他们,包括本市经济困难公民法律援助,让他们同等地获得与享受公平与正义,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扩大了援助范围,明确了什么样的人属于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相对国家的《法律援助条例》,这次的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补充规定了下列四类法律援助事项:

  一是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二是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三是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这次的规定草案,同时也降低了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它明确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而经济困难的证明,应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应当包括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月年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

  据立法者介绍,草案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实施法律援助的参照,一方面能使执行标准相对明确,增强了实际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对家庭收入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生活较困难的申请人,亦可适当放宽要求,从而避免将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拒之门外。

  【实录】法律援助要贴心

  一反昔日审议其他法规草案时的激烈“碰撞”,昨天委员们的审议意见竟出奇地一致:法律援助应更加贴近困难者的心。

  困难标准能否更有“人情味”

  成素娟委员:我觉得草案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实施法律援助的参照,仍嫌含糊,往往在实践中易导致执行标准难以把握,操作性不强。而且,按照字面理解,“参照”可以高于这个标准,也可以低于这个标准,立法者的原意可能被曲解,所以困难标准应该更明确。

  是否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考虑把法律援助的门槛降得更低?

  最近本市在分类施保中制定了低收入家庭保障线,其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对其中一些特别困难的家庭实施专项救助,我们可以借鉴这个标准制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对于那些家庭人均月收入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或低收入家庭保障线的,却因为严重疾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致贫,且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困难群众,也应予以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具体形式能否明确

  惠熙荃委员: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主张权利的法律援助事项,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必须以司法鉴定或公证证明作为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这两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则很难从根本上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诉权的实现。为了使法律援助落到实处,应该对法律援助的具体形式作出规定。法律援助可以采用以下形式: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和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行政复议代理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必需的司法鉴定、公证证明。

  诉讼期将过能否先行援助

  谢天放委员:对符合受援条件的受援人,当案件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需立即提起诉讼的,如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查受理,有可能导致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其合法权益丧失法律的保护。草案中可考虑纳入先行法律援助的规定,规定法定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应调动优质资源

  朱寄萍委员:我们在旁听“百例庭审”时,发现一些小案子辩护质量较差。没钱请律师打不赢官司,请不来好律师同样有可能打不赢官司。因此,法律援助不仅要重“量”,也要重“质”。应该通过制度设计,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为困难者提供优质的法律资源。

  丁伟委员:本市有众多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许多部门也有法律部,社会上的法律资源很丰富,应该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咨询。如,法律系高年级的学生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律援助,甚至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实习。

  【感言】制度需不断完善

  这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是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教授说,对困难者而言,法律援助伸出的是无偿援助之手,体现的是政府的慈爱之心,提供的是社会稳定的保护之盾。从世界上来看,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英格兰,自1495年起即承认穷人享有凭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权利。渐渐地,这项制度由私人律师无偿为交不起诉讼费的穷人出庭辩护,或者提供其他法律帮助,发展成了许多国家政府拨专款为需要法律援助者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并建立一套法律援助制度。今天,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以宪法或者法律的形式,直接、间接、明确地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

  1994年,我国司法部提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试点,最初的工作集中在大中城市。2003年,国务院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直言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上海的法律援助工作曾经在全国有过领先地位,理应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方面做得更好。在管理方面,政府应当进一步正确处理好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与律师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义务的关系。应统一制定律师办案补贴的合理标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介绍,以往法律援助的补贴很少,相当部分是依靠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根据规定草案,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这有利于尊重律师劳动,提高办案质量。此外,记者还了解到,规定草案明确了本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依法查阅、调取、复印相关资料和调查取证应当予以协助,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这也为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提示

  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时应提交以下证件、证明:(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本报记者 马骋 周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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