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桥南市场大火责任人判赔2787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0:53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长沙10月26日电(滕斌、李振华)引发湖南常德桥南市场2004年“12·21”特大火灾的店主胡某,日前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被判赔偿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济损失27878862.9元。据悉,这是湖南省迄今最大一笔个人赔偿金额。 据查,胡某自1999年开始和丈夫在常德市桥南市场电子通讯城经商。2004年12月20
另查明,损失的财产中属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名下的国有财产共46464771.5元,因此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此一些人提出质疑,面对如此巨额的赔偿,胡某是否有能力进行赔付?如果赔付不起,判决将如何得到有效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