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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业委会被判停止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3:01 扬子晚报

  本报讯南京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公开张贴“通知”,谴责小区物业公司存在贪污、携款逃跑及内部管理混乱等现象,物业公司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小区业主委员会告上法院,昨天下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业主委员会不得再散布原告公司存在贪污及携款逃跑的言论;在小区内向原告公司书面致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被驳回。

  南京榮辰物管公司受聘对本市长阳花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了一些矛盾。今年7月27日,榮辰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长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告上鼓楼区法院,称被告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举证了一份落款为长阳花园业委会的“通知”,该“通知”中写有“榮辰物业存在贪污、携款逃跑等恶性事件”的内容。原告称,长阳花园业委会在长阳花园住宅小区内多处公然张贴该“通告”,可提供相关照片证明。此外,原告还提供了一份由网络上下载的文档,其内容为:“榮辰物业公司:鉴于你公司有部分人员携带公司的钱财和收款凭证等资料出走……”以证明长阳花园业委会在网络上亦损害了榮辰公司名誉。榮辰物管公司指出,因长阳花园业委会肆意发布“不实”通知及言论的行为,已导致小区部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长阳花园业委会未举证证明榮辰物管公司存在贪污、携款逃跑等行为,且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采信榮辰物管公司举证的证据及陈述。长阳花园业委会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榮辰物管公司举证的网络下载文档不能证明该文档系长阳花园业委会发表,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文档系长阳花园业委会侵害了榮辰物管公司的名誉权。

  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业委会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榮辰物管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内为原告公司消除“风言”。因榮辰物管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受到的财产损失,而长阳花园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无独立财产,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榮辰物管公司要求业委会赔偿5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自庆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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