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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把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4:40 光明网

  有关部门违规向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新建住宅颁发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查处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昨天,修改后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若干规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 23次会议审议,增加了这项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

  草案一审时,有委员提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关,不能让不符合条件的
住宅交付使用。还有委员建议,应明确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责任,并对政府的审批行为和监督责任进行规范,以保护入住居民和住宅建设单位的合法利益。市人大法制委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被许可行为的监督,同时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草案中增加了这项规定。

  草案还规定,住宅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并提高罚款金额,还可降低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这次会议还听取并分组审议了《上海港口条例(草案)》、《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信宝、任文燕、张圣坤、朱晓明、陈豪、胡炜等出席会议。副市长杨雄、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等列席会议。(记者 周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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