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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官司也可轻松解决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6:03 海峡都市报

  N见习记者江荣义

  本报讯昨日下午,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救机制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据了解,该《决定》是我国第一个以地方立法形式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决定》规定: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公平、效益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进行处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

  《决定》明确了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不同纠纷处理机制的地位、作用及其与诉讼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制度和规则对其中的每一项具有不同功能及特殊性的制度明确加以界定,各机构各司其职,依法行事。即各机构应积极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民商事仲裁以外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妨碍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适应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民间组织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决定》同时明确规定,公益性的人民调解组织不能收费。同时,突出了法院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作用和保障公民诉权,同时通过非诉讼程序与法院诉讼程序的衔接,法院委托调解等方式,促使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形成协调和功能互补,有利于取得更好的效益和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决定》相关解读

  社会矛盾处理需要

  多元化解决机制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社会转型期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科学分流与解决社会纠纷,无论是从减轻法院负担、提升审判质量,还是从便民利民、节约资源、提高效能等方面而言,都可谓意义重大。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决定》最大的亮点是将多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联系起来,并明确他们各自内在的联系和定位,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决定》确实有效实行在纠纷当中可以起到分流作用。

  当事人易于接受

  又节约司法资源

  思明区人民法院刘宏法官:纠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于诉讼的对抗性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难以修复。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单纯从法律问题解决是比较简单,但司法机关并不处在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上,无法在纠纷发生时亲临现场,从而错过了解决矛盾的最佳时机,使有些矛盾升级,最后往往是案了事未了。

  中立调解人意见

  将得到有效发挥

  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郭宏清律师:多元化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更有可能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而传统的审判由于一般是公开审判而使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难以得到周全的保护。另外,机制更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意见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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