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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将收归最高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6:45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邱伟)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记者了解到,在最高法院改革实施之前,北京法院审理的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仍由北京市高法行使。

  最高法院此次根据尊重与保障人权及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决定改变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并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制定死刑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了确保正确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同时还要对死刑案件的一、二审程序进行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诉法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尚有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自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初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下放死刑核准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至今已有25个年头。上世纪80年代,为配合当时的“严打”,也考虑到人手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地方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又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给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目前北京市高级法院及各省市高级法院仍在依据授权行使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判处死刑的,仍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使死刑核准程序的效用大打折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去年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中,最高院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其中改判的比例接近三分之一。而地方高级法院改判的比例,仅1%。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将有助于“少杀慎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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