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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批抢劫杀人犯27日被执行死刑(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8:53 正义网-检察日报
北京一批抢劫杀人犯27日被执行死刑(组图)

一批重犯被押赴刑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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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批抢劫杀人犯27日被执行死刑(组图)

一批重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正义网北京10月27日讯 (通讯员高志海) 无业人员庆洪宇,假借公司招聘职员的名义,先后将4名女被害人骗至其租住处,进行抢劫、强奸、猥亵,并致一人死亡。今天,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将庆洪宇连永贵、王金成、韩锦忠等一批重犯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3岁的北京市无业人员庆洪宇,假借公司招聘职员的名义,分别于2004年11月15日、
19日、22日,将在《为您服务报》“手递手”专栏刊登求职信息的事主张某、刘某、王某(殁年23岁)、彭某等4人先后骗至其在本市通州区、朝阳区的租住房内,采用威胁、捆绑、堵嘴等手段,对张进行猥亵,并抢得张1部价值200元移动电话,抢得刘现金、移动电话等款物共计价值800余元及刘的身份证、4张储蓄卡;对王进行抢劫,因王反抗,即用手掐、绳勒颈部等手段,致王死亡。后抢得王移动电话及现金共计价值700元;对彭某进行威胁并将其强奸,后抢得彭移动电话及现金共计价值950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庆洪宇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多次抢劫,抢劫中致人死亡。其在抢劫过程中,又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及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又分别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据此,以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曾因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刑,200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33岁的本市无业人员连永贵,伙同郝自勤(已被判刑)等人于2003年9月8日晚,以嫖娼为名将胡某(女,殁年32岁)骗至本市通州区郝自勤住处后,由郝自勤对胡看押,连永贵等人驾车到朝阳区胡的租住处抢得胡一张存折及台式电脑,后返回郝自勤住处。在对胡殴打并逼问出存折密码和提取了部分存款后,为灭口,连永贵等人第二天又在郝自勤住处用绳索将胡勒死,并于当日将胡尸体抛于河北一灌木丛中。连永贵等人先后从胡存折中提取2.7万余元伙分、挥霍。

  此外,连永贵还伙同他人于2003年10月11日22时许,将房某(男,35岁)劫持至郝自勤住处,在向房家属索得30万元赎金后,将房放回。于2003年10月27日7时许,将黄某(男,38岁)劫持至郝自勤住处,并向黄家属勒索30万元。当月31日13时许,连永贵等人准备索取赎金时被当场抓获。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连永贵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后又杀人灭口,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其还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又已构成绑架罪。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应依法并罚。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判处连永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曾因购买假币被判刑,2001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6岁的辽宁省农民王金成,伙同冯建波(已判刑)预谋实施抢劫,携带折叠刀、铁丝、尖刀等作案工具,于2004年6月19至24日期间,分别在本市怀柔区、延庆县骗租肖某(女,31岁)、钟某(女,殁年36岁)、栗某(男,殁年55岁)驾驶的轿车。抢劫中,两人持铁丝将肖勒昏后,抢得肖现金、移动电话及轿车款物共计价值5.7万余元,致肖轻微伤;王金成持尖刀猛刺钟颈部,致钟死亡。二人抢得钟现金、手机及轿车等款物共计价值8.8万余元;二人分别持刀猛刺栗颈、腹部数刀,致栗死亡。抢得栗现金、手机及轿车等款物共计价值4.3万余元。

  此外,两人还于6月26日,在山西省大同市骗租张某驾驶的轿车欲行抢劫,因张的父亲随车同行,二人企图下车逃走,被张某父子阻拦并索要车费,王金成即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张的父亲扎伤,后二人逃跑;乘魏某不备抢得魏皮包、现金、

小灵通电话等款物共计价值600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金成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但其仍不思悔改,又与他人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公民财物,且在抢劫过程中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2002年4月10日刑满释放、37岁的辽宁无业人员韩锦忠,与他人预谋抢劫。2004年5月8日8时许,韩锦忠等人以送纯净水宣传品为名,携带三棱刮刀到本市怀柔区孟某(女,殁年34岁)家中,对孟进行捆绑并逼其说出存折密码。当同案在室内翻找财物时,韩锦忠持刀猛刺孟胸部等处数刀,致孟死亡。后二人共抢得孟一个储蓄存折、一张

银行卡、一部移动电话、白金项链、手链各一条及500元。后韩锦忠从孟存折内取走4.8万元,从银行卡内取走1000元。

  在广州藏匿期间,韩锦忠蓄意抢劫。2004年11月11日21时许,其在一大厦附近,持弹簧刀将途经该处的初某扎成重伤,因遇巡逻民警,后逃离现场。。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韩锦忠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其仍不悔改,又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天,同时被执行死刑的还有趁屈某夫妇喂鸭之机,翻墙跳入屈家,将屈正在熟睡的7岁儿子绑架致死的绑架、盗窃犯,33岁的山东农民程宪乐;预谋抢劫汽车变卖偿还借款,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河北省某供电公司职工、41岁的闫春青;曾因抢劫先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有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且在抢劫过程中共同致人死亡的抢劫犯刘红、陈彦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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