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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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2:13 东方早报 | |||||||||
责任编辑 魏华兵 据新华社北京电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任何争端,在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该按照其中一方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交付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