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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3:25 都市快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公约》确定腐败9宗罪

  第58届联大200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公约》首次以联合国公约的形式规定了腐败行为的定罪,共分为贿赂、贪污等9种。

  据参与《公约》起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学博士陈正云介绍,按照《公约》,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

  陈正云表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已开始认真研究《公约》内容以及对我国法律和法律实践产生的影响,以及时做好应对措施,努力使《公约》最大限度地为我国反腐败实践服务。

  注重预防是基本理念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强调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更强调对腐败犯罪实施综合预防战略。这一基本理念,应当在我国今后的反腐败实践中得到借鉴和体现。

  陈正云介绍,《公约》体现出以下预防腐败犯罪的现代理念: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二是坚持对人(腐败犯罪的高危人群)、行为(腐败犯罪的高危空间)、事项(腐败犯罪的高危因素)的全面控制;三是坚持由严密的立法、高效的司法、专业的防范形成的监督、预警、预测、预防、控制、惩治的一体化;四是坚持立法、司法、行政等多学科、多层次、多领域的综合预防。

  境外追逃追赃效能提高

  《公约》在建立、完善境外追逃、追赃机制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陈正云评价,《公约》大大提高了境外追逃的效能,必将对腐败分子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

  陈正云介绍,《公约》规定了两种腐败犯罪所得资产追回机制,即直接追回机制和通过没收的间接追回机制。“腐败分子即使将财产转移到境外,最终也将竹篮打水一场空。”陈正云说。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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