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油耗子盗油6百余吨价值超百万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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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5:19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王欢)输油管道上钻孔———安装出油阀门———输出原油———销赃。 短短3个月,“油耗子”李忠新共盗窃原油56车,重约624.4吨,总价值108.3万余元。
日前,李忠新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三个月“油耗子”偷油600多吨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家住沈阳市皇姑区的李忠新伙同张星原(在逃)自2003年5月开始,在位于新民市城郊乡顿家窝卜村304公路南100米处“环保燃料加工厂”院内,雇佣蔺某、黄某(均已判刑)采取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至秦皇岛市输油管道上钻孔并安装出油阀门的手段,向外输出管道内原油,装入改装的油槽车销赃。 至案发时,李忠新等人盗窃原油计56车,重约624.40吨。经估价鉴定,单车油品价值为19356元,涉案被盗油品案值108.3万余元。2003年8月15日,蔺、黄二人在犯罪现场正在盗油时被公安机关现行抓获。李忠新闻讯逃跑,于今年3月18日被抓获。 今年8月,检察机关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对李忠新提起公诉。 “油耗子”悔罪一审被判死缓 今年9月,沈阳中法开庭审理这起“盗油”案。 法庭上,李忠新辩解称,自己并没有参与在输油管道上打孔,而且参与盗窃原油仅为30余车。他同时表示,“给国家造成这么大损失,我现在很后悔,我知道自己错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忠新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输油管道中的油品,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忠新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面对判决的李忠新表示“服判,不上诉!”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会被判死刑 昨日,记者采访了此案的审判长巴红岩。据他介绍,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破坏国家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李忠新盗窃的是国家输油管道中的原油,他的犯罪行为很可能引发易燃易爆设备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这种破坏程度和危害后果是巨大的,另外巴红岩还特别提到,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重罪,一般量刑为有期徒刑10年至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