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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6:00 浙江日报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后,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2、43、44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三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
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负责人,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刚刚通过的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的提问。

  新修订的公司法:五大“亮点”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回答记者有关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提问时说,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顺应了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实践要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

  这次公司法的修订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五个方面:

  第一,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这些修改和补充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第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推进国有企业继续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维护出资人权益,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支持。

  第三,充实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第四,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新修订的证券法:解决五大社会关心的焦点难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说,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次修订涉及五个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

  一是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问题;二是现货交易问题;三是融资融券问题;四是国企是否允许炒股的问题;五是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问题。

  个税法修改: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是适当的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说,确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以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收支水平为基础,兼顾地区差异;二是将减除标准的确定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结合起来考虑,保证老百姓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三是借鉴国际经验,遵从税收一般原则。

  楼继伟说,草案提出将工薪费用减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第一,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从地区结构看,2004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分别为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将减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考虑了我国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兼顾了东西部地区的差别,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并有适当的前瞻性。

  第二,使中低收入者受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终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的家计收入统计调查的有关数据,按照现行的每月800元减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减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减少一半左右。此次减除标准调整的政策效应符合个人所得税立法宗旨,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的积极作用。

  第三,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据测算,将减除标准定为1500元/月将减少财政收入230多亿元。减除标准定得过高,造成财政减收过大,影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影响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财政资金来源。

  楼继伟说,这次修订最终将减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按照这个减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面进一步降至26%左右,财政多减收50亿元左右。应该说,这个减除标准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是适当的。

  楼继伟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逐步完善的问题。鉴于目前税收征管条件尚不具备,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为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和要求,有必要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先行通过调整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和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两项政策调整,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待税收征管条件成熟后,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今后将积极创造条件,选择适当时机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可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等其他所得,在一段时期内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随着税收征管及相关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逐步实施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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