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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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6:1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昨天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中,原《公司法》中几乎所有条款都有所修改,在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表示,这些修改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安建解释说,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股东可以
安建还说,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据央视《经济信息联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