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0气瓶爆炸案”肇事者领刑 两小学生获赔7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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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6:39 东方今报 | |||||||||
今报讯 一个12年未检修的二氧化碳气瓶突然爆炸,两名小学生被当场炸成重伤。昨天,备受关注的巩义“8·30气瓶爆炸案”公开宣判,巩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吴光宾有期徒刑三年,张继忠有期徒刑一年。两名小学生获赔70万。 在巩义市石河道,64岁的本地人张继忠开了一家无证气体供应点。去年8月26日,张继忠从河洛镇雷天玉经营的气站处购进25瓶二氧化碳,雷既无《气瓶充装许可证》,又违规
当天中午11时30分,一个气瓶突然爆炸,将路过的小学生马某(10岁)和吕某(11岁)炸成重伤。经治疗,马某右膝关节下方10厘米处远端截肢,为重伤,已构成五级伤残;吕某左小腿畸形变短8厘米,为重伤,已构成五级伤残。二人目前已花医疗费10万元左右。 法院判决书说,被告人吴光宾、张继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法院还判令吴光宾、张继忠、雷天玉三人连带赔偿受害人马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终身护理费等共计354255.82元,赔偿吕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终身护理费等共计347622.0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