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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仍当着董事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7:20 华商网-华商报

  法院终审裁定生效近两个月了,已被判缓刑的服刑人员仍然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近日,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部分群众给本报打来电话称:益龙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郗某已被判刑,可现在仍然是公司董事长,他们认为这很不合适。

  判决生效后仍担任董事长

  对于群众的反映,记者先后从印台区人民法院、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了证实:今年6月,印台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益龙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印台区广阳镇供销社主任)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郗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今年8月30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法院对郗某的判决开始生效。

  10月25日上午,记者在益龙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大院看到,办公区域一边挂着“广阳镇供销社”的牌子,一边挂着“益龙商贸有限公司”的牌子。据该公司职工贾朱怀介绍,供销社几年前改制为公司,供销社的牌子一直挂着。

  记者了解到,益龙商贸有限公司现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公司,职工30多人,现任董事长郗某之前是印台区供销社从别的地方调到镇上来的,改制后经职工选举为董事长。

  铜川市一康姓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显然,郗某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是违法的。

  区供销社:不知道郗某被判刑

  对于郗某被判刑一事,印台区供销社主任侯中旺称,区供销社对此并不知情。“郗某本人没有告诉我们,我们也没有接到法院的判决”。但他承认,检察院在案件调查阶段曾请他们配合,后来的情况他们不知情。

  侯中旺称,印台供销社和益龙商贸有限公司是业务上的指导关系。改制前,乡镇供销社的领导由区供销社任免;改制后,尽管乡镇一级供销社领导由职工选举,但区供销社在此过程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侯承认,如果郗某真的被判刑,继续担任供销社领导职务是不合适的。

  “如果我们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我们肯定会按相关程序、法律法规,提请广阳供销社董事会对郗某进行罢免,并选举新的董事长”。

  昨日下午,郗某告诉记者,他的案子很复杂,对于两级法院的判决,他均不服,目前正向省高级法院申诉。同时他认为,印台区供销社没有权力任免他,他的任免应该由董事会决定。

  法院:区供销社理应知情

  负责审理此案的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蒲叶认为,法院除向诉讼参与人送达判决书外,没有义务给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送达判决书。

  孙法官说,如果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到法院调阅判决,法院肯定会予以配合。当记者问,如果郗某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接到法院的判决,而郗某本人又没有将此事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这会不会造成像郗某这样的服刑人员继续在原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时,孙法官称,一个单位的职员涉嫌犯罪,主管上级部门肯定知情;如果主管上级单位不清楚最后的结果,就应该主动到法院调阅。本报记者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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