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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海事法院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7:56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为规范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和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近,北海海事法院在“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海事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实施了《北海海事法院执行工作暂行规定》。

  该规定从严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的11种事项:(一)采取搜查措施;(二)对被执行人进行拘传;(三)对妨
碍执行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四)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重大财产或贵重物品的;(五)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额款项的;(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额收入的;(七)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八)驳回案外人异议的;(九)中止、终结执行的;(十)拍卖船款的分配方案及其他重大执行财产的处置;(十一)对拒不履行判决或严重妨碍执行的行为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规定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有异议的或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该组织听证。该规定还明确了执行庭长、副庭长、执行员和书记员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在船舶扣押与拍卖方面,明确规定拍卖大中型船舶或外籍船舶的公告不得少于30日,小型船舶不得少于7日;拍卖船舶应组成拍卖委员会实施,拍卖委员会由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验船师三人或五人组成;船舶拍卖价款的分配,在优先清偿享有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的债权人的债务以后,申请扣押、拍卖船舶的申请人,其在50万元(含50万元)额度以内的普通债权,原则上予以第一序位满足;超过50万元的,在满足其50万元债权的基础上,剩余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按比例受偿。涉案船舶经两次拍卖不成功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以裁定给申请人抵偿相应债务;申请人拒绝接收,且依法变卖不成的,解除扣押退还给被执行人。

  为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该规定严格了执行结案的期限和程序:执行案件扣除中止执行的期间外,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三个月内不能执结的,主办人应主动向庭长汇报;五个月内不能执结的,应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六个月内不能执结的,应办理延期执行审批手续;案件全部执结或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权利同意结案的,应当在执行笔录上载明本案执行完毕字样并由申请执行人或其执行代理人签名后才能报结。(邱德平)

  (北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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