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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今后还将全面修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8:14 南京晨报

  北京讯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27日在答记者问时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如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偏低;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偷逃税收;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 45% 偏高,税收级距复杂等。另外,从外部环境上看,我国目前社会分配方面的矛盾也比较突出,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各界的改革呼声日益强烈。针对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扩大税基,合理调整税率,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鉴于目前税收征管条件尚不具备,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为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和要求,有必要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先行通过调整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两项政策调整,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待税收征管条件成熟后,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今后,我们将积极创造条件,选择适当时机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基本设想是: 1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等其他所得,在一段时期内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随着税收征管及相关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逐步实施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 2 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今后我们将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和量能负担的原则。 3 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在综合征收基础上,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合理设计累进级次,更好地体现对高收入的调节导向。 4 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进一步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将免税项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纳入征税范围,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5 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提高征管水平是个人所得税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要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度;大力推进居民固定账号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等,为全面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创造条件。我们将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积极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不断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努力。

  起征点定1600元基于三点考虑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确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600元是基于三点考虑。楼继伟具体说,首先,是不是基本的支出部分,就是费用的扣除额已经涵盖了,我们测算是不涵盖的。按照全国的人均家庭费用的支出标准大概是1100元,如果扣除到1500元是不行的。当然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那么承担三口人生活就会出现问题,这是税率上存在的非限定性的因素。另外,扣除标准设定以后,中低收入者要减得多,高收入者减得很少。在这种实际情况下,原来是800元,后来提出草案之后是1500元,就从60%左右的工薪所得要交税降到30%。纳税人的人数大致就减少了一半。另外,人数减少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也减少了很多。总的来说,考虑到中低收入者收益,不管是从减税面和减税额来说都是这样的。

  第三,我们要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问题。我们从2002年实行了所得税的中央地方分享,目前中央是分享60%,地方分享40%,就是40%归省以下的政府,60%归中央。40%大部分收入来自东部,中西部的比较少。中央收到60%,大致一半多一点,按照现在的制度规定是给地方,主要是用于地方财政支付的。因此,这个费用的扣除额,我们要考虑减收。如果减收以后,就要按照制度规定,必须要给地方转移支付的。减得多了,我们的财政承受是一个问题,另外对于地区的转移支付来说,中西部的转移支付力度可能就会稍微减弱一些。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有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即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正式由现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

  禁止各地自行提高起征点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将严格执法,坚决不允许各地擅自提高当地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于违反新标准的地区,不仅将追回因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中央税收少收的部分 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按6∶4分成 ,而且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此次修改未能授予地方一定幅度的裁量权是此次改革的一点点缺憾,因为各地物价水平不一样,个税的起征点也不应一刀切。

  调整起征点应挂钩物价指数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表示,个税起征点应该达到2000元的标准才比较合适。这是因为1600元的新标准相对而言,更加适合于西部地区的居民收入支出现状。而对于北京、上海、广东等东部发达省市,全国统一、而且不许浮动的1600元新标准还是有些偏低,在新个税起征点面前,北京等东部省市百姓获益并不大。因此,今后我国应把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与政府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进行挂钩,进行自动调整,这样才更科学。

  起征点调整无法拉动消费

  首都经贸大学的张春平教授认为,虽然普通工薪阶层成为这次调整的最大受益人群,不过每月少缴的几十元税款,对国内居民购买力带来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就目前我国有关部门的个税修改思路来说,与其在起征点方面进行调整,不如加快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实施综合税制的脚步。综合新华社、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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