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新闻办发布《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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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8:35 东北新闻网 | |||||||||
晨报讯(记者房延彦杨海峰肖鸣镝)用人单位一次接收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的25%,每次实习期不得超过6个月。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从今年8月15日开始施行的《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发布。
据介绍,毕业生参加工作都要经历一段实习期,有些单位恰恰抓住这些劳动力“廉价”的特点而长期大量招用实习生。 对此,《规定》明确表示,实习生实习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按所超天数每人每日10元处以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规定》还要求,我省的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员工200人以上或超过员工总数10%以上,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须事前将裁减方案向当地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备案。拒不备案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不仅如此,我省各级政府还将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和再就业的社保补贴等;并安排专项资金开发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地区和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援助。 (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