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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转制企业职工首次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8:42 东北新闻网

  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429万人。在具体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中,我省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问:《办法》涉及到转制企业职工的工伤待遇了吗?

  答:《办法》对转制企业职工的工伤待遇进行了规定,这也是我省首次提及这部分
内容。按照《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改制时尚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统筹的,应当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改制为改制前的工伤职工预留。需要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额,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问:对进城务工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况,《办法》又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其应享受的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实行一次性支付或者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对于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要求的,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问:就群众普遍关心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的待遇问题,我省又做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同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支付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做出了哪些细化?

  答: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支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 华商网-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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