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京山县公安局45万元赔偿金 佘祥林冤案协议终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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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9:07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贺信)背负“杀妻”罪名、蒙冤入狱11年的佘祥林,昨日与京山县公安局签订调解协议书,接受警方支付的45万元的赔偿金。至此,佘祥林“杀妻”冤案以“协议赔偿”的形式宣告终结。 据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周峰介绍,京山县公安局支付的45万元当中,包括佘祥林的伤残赔偿及其后期治疗费用22.6万元,佘祥林母亲杨五香的死亡赔偿金22万元,佘祥林大哥佘锁
加上此前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的限制人身自由金25万余元,佘祥林及其家人共计获得国家赔偿70万元。另外,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还支付佘家困难补助金20万元。佘祥林此前提出的385万元精神赔偿要求,因《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没有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支持。 佘祥林本人“平静”地接受了最终的结果。他通过电话告诉记者,“自己不再被别人戳脊梁骨,亲人不再背负杀人犯亲属的黑锅,已经是最大的满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