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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0:25 兰州新闻网

  本报讯10月27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由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开始实施。《意见》将为老百姓带来诸多方面的实惠,在我市构建出一个更加完善的社会救助网络。

  确保低保金逐月按时发放

  要及时把人均收入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纳入低保。根据经济发展,消费需求,逐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进一步规范保障范围,严格申请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程序,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实施分类施保,对“三无对象”和城市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患大病、重病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建立起合理的补差标准体系。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市、县(区)低保资金投入分别不得低于当地低保资金总支出的10%,确保低保金逐月按时发放。

  2009年建立城乡一体低保制度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实行定期定量救助,救助标准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和农民基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要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动态管理。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以县(区)为主,市上给予适当补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要逐步向农村低保制度过渡,力争到2009年建立起城乡一体的低保制度。

  灾后24小时内灾民要有吃有住

  要建立灾民紧急援助制度,制定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因突发灾害在紧急抢救、转移安置以及因灾倒塌、损坏房屋重建修缮时,能得到有效救助。建立救灾值班和救灾监控探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应对灾害的联动机制,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落实到位。健全灾民救助制度,解决受灾群众春荒、冬令期间的生活困难。

  5年后建10所养老院

  农村五保供养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民一般生活水平的标准,实行分散或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现有敬老院资源,适时新建和维修农村敬老院,及时购置和更换敬老院生活设施,提高集中供养比例。到2010年,五保供养标准要达到1000元以上,新建、改建敬老院10所。农村敬老院要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养老服务,切实发挥好社会效益。

  救助城市低保家庭

  要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困难企业、困难群体参保政策。2007年建立起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对因治疗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给予救助。全面推开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对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完善实施非营利性医院医疗扶贫助困政策,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给予减免优惠。

  贫困户子女上大学“两免一补”

  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实行“两免一补”(免收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在公办高中和公办职业学校就读的减免学杂费。对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杂费给予减免。城乡贫困家庭子女考入大学而无力供其入学的,一次性给予学习和生活救助。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活动,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解决城镇困难家庭住房难

  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助的住房救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困难家庭住房难问题。对农村特困户、优抚对象和五保户中的无房户、危房和房屋失修户,县乡村要采取多方筹集资金和帮扶的办法实施救助。

  优先安排低保对象就业

  对符合享受促进就业政策条件的低保人员,要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优先安排城市低保对象及低收入人员从事简便、有偿的劳动和过渡性岗位。低保人员经商、办经济实体时,相关部门在审批、税收、贷款等方面予以优惠。落实城镇困难家庭在用水、用电、取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困难户诉讼费用减、免、缓

  各级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家庭,应无偿提供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仲裁代理等法律服务,对各种费用给予减、免、缓。

  切实做好流浪儿童教育

  坚持自愿救助和无偿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及时救助。加快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便捷、快速、布局合理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流浪儿童的教育和保护工作。

  “爱心超市”遍布金城

  各县区、街镇、社区居委会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有条件的县区、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和推广“捐赠、救助、变卖”三位一体的“爱心超市”、“慈善超市”,发挥捐赠物品的最大效益。要积极组织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和“慈善一日捐”活动,筹集社会救助资金。

  作者:记者李永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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