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2月起实施 单位掏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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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0:39 东北新闻网 | |||||||||
发布内容:《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解读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延君 省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12月1日起,沿用了11年的工伤保险规定即将废止,《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
上下班路上车祸算工伤 与原有的相关规定相比,新《办法》将“视同工伤”的范围扩大,将更大限度地保障用人单位及职工合法权益。 ■在上下班通常时间内、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虽有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醉酒情况除外;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算起,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危急情况下,为维护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感染疫病的; ■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 查出职业病享工伤待遇 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规定体检,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伤残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可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以务工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倍数标准;因工死亡的为8—10倍。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但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至善后处理结束期间补缴的除外。由于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 沈阳今报 高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