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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批准反腐公约 外逃贪官不能自称政治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0:5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晨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外逃贪官失救命稻草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马呈元介绍,“公约中最有影响的条款是,腐败犯罪嫌疑人在缔约国境内不能被当成政治犯。也就是说,今后外逃贪官如果逃往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境内,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政治犯,而要求接受国不引渡了。”

  马教授介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每个国家都遵循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些逃往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利用这一条款,主张自己是被迫害的政治犯而寻求庇护。反腐败公约的该条款扼死了外逃贪官的救命稻草,有利于我国涉外案件的调查取证、腐败分子的引渡和赃款追缴。

  被捕嫌犯结局有两种

  另外,公约规定,在追捕逃往国外的嫌疑人和转移财产时,缔约国应该进行合作。马教授介绍,有些国家仅向与自己签订过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嫌疑犯。所以公约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他缔约国被捕,中国要求对方将嫌疑人引渡回国,对方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将该人引渡回中国,接受中国法院的审判。其二,是将这名嫌疑犯提交本国法院进行惩处。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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