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燃气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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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1:32 宁夏日报 | |||||||||
华兴讯(记者 杨之汀)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大法工委获悉,11月1日起,《宁夏燃气管理条例》将正式颁布实施。按照新规定,瓶装燃气短斤少两的企业和站点将受最高罚款1万元的处罚;用户连续两次欠缴管道燃气费,可能也将面临“断气”。 罐装气缺斤短两最高罚款1万
目前宁夏一些燃气企业短斤少两现象十分普遍,为维护燃气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存在有严重短斤缺两等行为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对企业处以1万元的罚款。另外,燃气用户有权对燃气质量、计量、价格、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质询,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工商等部门投诉。 连续两次不缴费者中止供气 据介绍,宁夏民用液化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定价,银川市对民用液化气按季度调价,普通用户为每公斤4.8元,哄抬燃气价格、随意加价以及不合理收费等行为将被禁止。针对一些用户不按时交纳燃气费用的现象,《条例》也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3‰的滞纳金;连续两次抄表不交燃气费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 无故停气48小时用户可索赔 由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及时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补偿用户因此造成的损失。此外,《条例》还就燃气企业的经营,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和处罚等诸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