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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虚假股市信息要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1:35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昨天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强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李飞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在此次《证券法》修订中进一步进行了细化。他说,新闻媒体所作的股评对客户进行的误导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这是此次《证券法》修订过程中争论较多的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法》专门强调,新闻媒体做新闻报道时一定要真
实,不能够散布虚假的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同时,证券咨询机构应该规范自身的工作,如果是带有广告性的进行误导的话,投资者可以起诉。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修订后的《证券法》要求提高透明度,并加大了这方面的民事责任。首先,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信息的法人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再有,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或者是信用评级的机构,对于虚假信息的披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李飞还介绍说,在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方面,修订后的《证券法》还增加了一些内容,如要求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利益给予充分保护,证券公司不得欺诈客户;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规定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在交收环节上规定清算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不得随意地挪用,也不受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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