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税起征点1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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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8:56 黑龙江日报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
二、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