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邦国主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个税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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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9:01 天津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后,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2、43、44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三部法律。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决定在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的决定。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着重讲了物权法草案有关问题。 吴邦国说,从几次审议、征求意见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大部分意见对目前物权法草案总体上是肯定的,同时也有不少不同意见。归纳审议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在有些问题上还要深入研究。一是,物权法如何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是,如何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如何全面准确地反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他要求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再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