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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环保部门有责令停产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23:19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0月28日电 (记者季明)28日举行的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以全票表决通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赋予环保执法部门在处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方面更大的惩治权力,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若不能达标,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限产甚至停产。

  环保专家认为,这项规定有助于改变现有环保法规处罚力度过弱、执行难度大、对
污染者难以产生法律震慑作用等缺陷。有了责令停产这把“尚方宝剑”,环保部门今后再处理类似案件时就不再会有无可奈何的感觉了。

  上海市环保局负责人告诉记者,这部《条例》可以说是近年来与污染企业斗争的经验总结,堵上了许多制度漏洞。过去,一些排污单位利用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的机会,反而在期限内大肆排污,此次通过的《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限期治理规定的排放要求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产或者停产,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保部门过去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的企业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条例》此次明确: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水口排出,禁止使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

  甚至有一些企业,在工厂进行环评验收时都安装了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为了节省开支,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故意破坏在线监测仪器甚至对数据弄虚作假,这些行为都在《条例》中被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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