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可“自选”物业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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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1:01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从明年3月1日起,合肥市将提倡小区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自由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昨天下午,《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获得审议通过,由小区建设单位“指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 业主委员会“消极”要解散
新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13人单数组成,其成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召集。 业主委员会若存在越权、不积极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或是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经指出拒不改正,可由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即时解散,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收费实行“双轨制” 根据这一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 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承担。 (姜志远 本报首席记者 章玉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