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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的鱼苗全部死亡 银河养鱼户状告“排污”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1:5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承包了环城公园的“银河景区水体”用于养鱼,并投放了近10万元的鱼苗进行养殖。但“在一次中水回用过程中”,鱼苗全部死亡。银河养鱼户李家胜认为,导致鱼苗死亡是水受污染所致,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昨天上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三被告分别是合肥市污水处理管理处、安徽沃特星水处理营运有限公司、安徽沃特星水处理营运有限公司中水厂。

  原告李家胜诉称,2003年7月1日,其与合肥市环城公园园容卫生管理所订立《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环城公园将“银河景区水体”承包给原告,用于经营鱼类养殖项目,承包期限为二年,自2003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承包金每年8000元。合同订立后,他雇人购置经营所需相关设施,并从江苏省吴江市平望渔业有限公司购买价值94000元各类鱼苗。上述所有鱼苗均投放至银河公园景区水体。2004年9月24日,因被告向银河公园水体大量排放污水,致使该水体遭受严重污染,他所投放的鱼苗全部死亡,损失高达十几万元。

  李家胜认为,由于被告违法排放污水,导致自己遭受严重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定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昨天的庭审中,合肥市污水处理管理处认为自己是执法者,放水行为是安徽沃特星水处理营运有限公司中水厂做的,自己并没有排水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安徽沃特星水处理营运有限公司中水厂则认为自己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代理人称,出现鱼死亡是在放水之后,而且放的水是经过处理的中水,是经过批准后才放入环城公园银河的,应当是合法行为。另外,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没有渔业养殖使用证,其放养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此案未当庭宣判。

  (向辉本报记者肖献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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