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贪官不能借口政治犯寻庇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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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1:59 三秦都市报 | |||||||||
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引渡、移管国际合作
《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员以及执法合作等。 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包括贪官)。目前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被遣返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说,《公约》为各国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国际法依据,有助于我国逐步解决查办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问题。 外逃贪官不能自称政治犯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马呈元介绍,“公约中最有影响的条款是,腐败犯罪嫌疑人在缔约国境内不能被当成政治犯。也就是说,今后外逃贪官如果逃往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境内,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政治犯,而要求接受国不引渡了。” 马教授介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每个国家都遵循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些逃往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利用这一条款,主张自己是被迫害的政治犯而寻求庇护。反腐败公约的该条款扼死了外逃贪官的救命稻草。有利于我国涉外案件的调查取证、腐败分子的引渡和赃款追缴。 500贪官带走700亿 据公安部统计,中国外逃的500多名经济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高达700亿元人民币。仅通过双边司法协助追缴这些被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腐败资产比较困难。 按照《公约》的规定,腐败分子将资产从一个缔约国转移到另一缔约国后,资产流出国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追回资产。 通过洗钱,将资产转移出国,是许多腐败分子惯用的伎俩。《公约》对反洗钱给予了重视。《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建立全面的国内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金融情报机构以及信息共享机制等。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腐败资产的返还是《公约》的一个焦点问题。有效地将被转移的资产追缴回国,还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对犯罪所得的追缴与处理的相关制度,修改、完善相关的诉讼法律程序。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