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任期三年 物业收费有区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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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2:1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昨天下午,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颁布实施。 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 该《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13人单数组成,其成员不得在本物业管
分期建设的物业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 明确哪些设施归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哪些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该《条例》规定,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门卫房、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通道;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公共绿化、道路、场地;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其他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服务收费有区分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确定,并定期调整和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 机动车停车场归谁使用?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或单独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本报记者 汪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