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住宅区也要搞物业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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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5:2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记者王盛)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我市已出台了《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意见》称,完成改造后的旧住宅区,要建立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新机制。其中,在各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进行普查工作基础上,确定的年内纳入改造范围的旧住宅区(含组团),100%实施物业管理新机制。一些相邻且建筑规模较小的旧有住宅项目,可能会几个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意见》要求,旧住宅区改造后,将由各区房管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指导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及时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临时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