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致失主自杀 涉案小偷获刑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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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7:58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楚天金报)据新华社电 重庆合川市法院日前判决一宗因盗窃行为致失主轻生的案件,涉案小偷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今年4月19日12时许,王华伙同不满16周岁的小明、小飞(均为化名),趁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李某家的1360元现金后逃离,并在一星期内用于打游戏等,挥霍一空。
家中被盗后,失主李某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李家本就贫困,因修建房屋已是欠债累累,为了不让已上初二的儿子失学,李某卖掉了家中饲养的猪,才为儿子凑齐了下学期学费,却在一夜之间被洗劫。一周后,李某在家中自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华已构成盗窃罪,且其盗窃行为引发了他人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属情节严重,由此判处被告人王华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0元,并判决赔偿失主经济损失86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