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法院终审裁定生效近两个月一缓刑犯竟还当着董事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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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8:46 检察日报 | |||||||||
据新华社西安10月28日电 法院终审裁定生效近两个月了,已被适用缓刑的服刑人员仍然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近日,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部分群众举报称,益龙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郗某已被判刑,可现在仍然是公司董事长。 铜川市印台区法院、铜川市中级法院证实:今年6月,印台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益龙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印台区广阳镇供销社主任)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
据公司职工贾朱怀介绍,供销社几年前改制为公司,供销社的牌子一直挂着。现任董事长郗某之前是印台区供销社从别的地方调来的,改制后经职工选举为董事长。 铜川市一康姓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显然,郗某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是违法的。 对于郗某被判刑一事,印台区供销社主任侯中旺称,区供销社对此并不知情,但他承认如果郗某真的被判刑,继续担任供销社领导职务是不合适的。郗某说对于两级法院的判决,他均不服,目前正向陕西省高级法院申诉。 负责审理此案的铜川市中级法院法官孙蒲叶认为,法院除向诉讼参与人送达判决书外,没有义务给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送达判决书。如果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到法院调阅判决,法院肯定会予以配合。孙蒲叶称,一个单位的职员涉嫌犯罪,主管上级部门肯定知情;如果主管上级单位不清楚最后的结果,就应该主动到法院调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