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不再新设机动车维修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8:58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周文菁)本市中心城区内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机动车快修,不再新设机动车专项维修点,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出这一规定。会议还通过了修订后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出席会议。 目前,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以小修小补为主的专项维修服务点有3000多个。这些机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公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材料配件进销价差率、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质期。从事机动车特约维修的经营者除了这些项目外,还应当公示机动车制造企业的授权证明,并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否则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配件价格收取费用;机动车制造企业未提供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的,应当执行市交通局制定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结算费用时,材料费和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会议评议了市科委主任李逸平、市审计局局长葛爱玲的述职报告,审议、通过了相关人事任免事项。 出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信宝、厉无畏、任文燕、张圣坤、朱晓明、陈豪、胡炜、王培生。常务副市长冯国勤、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等列席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