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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扰民“声、光、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8:58 解放日报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经过广泛听取意见,条例根据国家大法进行了创制和细化,对许多严重困扰市民的环境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

  烦恼一:噪声

  措施:环保部门公布投诉电话

  【现象】《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自6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共接到400多件市民来电、来信,其中70%左右聚焦噪声污染。

  【解读】市人大法制委发现,噪声问题在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所规范。但由于不同类型的噪声污染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市民遭遇噪声往往不知向哪个部门反映。

  今后,市民遭遇噪声污染,可以找环保部门投诉。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转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条例还对个人活动产生的噪声进行了补充,规定使用家用电器、进行室内装修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烦恼二:光污染

  措施:中心城区严控建筑物外墙反光

  【现象】陆先生居住在浦东新区某小区,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经营场所相邻。这家公司在与陆先生居室相邻的展厅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这些路灯每天晚上7时开启,至次日早晨5时关闭。散射灯光夜夜直接照射到陆先生居室,影响其休息。不堪忍受的陆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有关室外使用的灯光照明设备,本市已经在2004年发布了“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对于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国家和本市已有一定的建筑技术标准予以规范。

  为此,条例规定,本市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使用反光材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市政府抓紧完善建筑材料反光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烦恼三:排污

  措施:排污不达标可责令停产并最高罚10万

  【现象】8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市环保局关于2004年17家限期治理企业整改情况的汇报。根据今年1至5月的监测数据,17家限期治理企业中,仍有10家企业污水超标排放,一些企业污水排放浓度高于限期治理前的浓度,还有一些企业不但没有减产或停产,反而增产。

  【解读】依照目前的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只能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予以罚款、停业或者关闭等处罚,而对于限期治理期间的企业无能为力。条例的通过将使这一“真空”得到填补。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限期治理决定中规定的排放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其限产或者停产,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超标排放污水,原先的法律法规没有设置处罚规定,企业只需交纳排污费,违法成本很低。条例对此设置了处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激发企业的环保积极性,减少排污总量,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彰或者奖励。

  本报记者 周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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