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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昨表决通过新《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环境污染受害人有权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9:15 东方网-文汇报

  ■记者邵珍报道

  本报讯修订后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昨天经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条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条例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噪声污染最令人烦恼,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就该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许多市民就此提出意见建议,这一呼声在条例中有了回应。专门针对这一问题而设的《条例》第35条明确: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家用电器、进行室内装修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擅自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遭遇不同的环境污染,该向哪个部门投诉?《条例》明确,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转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而对市民反映比较强烈的机动车尾气刺鼻、饭馆油烟熏人等问题,《条例》也作出相关规定,明确建设、公安、海事、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扬尘污染、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本市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在室外使用灯光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此外,针对一些地区污染物超标排放较为普遍的现象,《条例》也根据国家大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产或者停产,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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