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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当事人可自主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10:01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决定》规定,公检法机构将不得对外进行司法鉴定,从而增强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同时,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全国任何一家已登记注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这一规定不但提升了法院形象,还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

  在司法鉴定中,群众最担心的就是鉴定机构和公、检、法、司等部门的隶属关系。
由于司法职能、行政职能与鉴定职能不分,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同时扮演着“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导致鉴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受到损害;而且对于鉴定的各个环节也没有统一的程序约束,各地各机构的规定五花八门,各有各的做法,内部操作随意性大;群众也担心个别鉴定人员弄虚作假、搞关系鉴定、人情鉴定,使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带上了浓厚的权力、人情和利益色彩,使得原本应该严肃公正的司法鉴定成为不负责任的“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从而导致法院在裁决时造成冤假错案。因此,鉴定机构应当中立化、社会化,与公、检、法脱钩,以保证司法公正。

  新《决定》实施以后,将会有效地杜绝这些现象出现的可能性。新《决定》在更好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可以畅通法官依靠鉴定、依靠科学的信息渠道,使法官真正排除任何利害关系,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做到没有偏私。

  记者在采访青海省司法厅法规教育处刘处长时,他告诉记者:“《决定》实施以后,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均由国家统一管理。从过去各个部门都有司法鉴定机构,转变为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之后,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全国各地的任何一家已登记注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市场选择,提倡司法鉴定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的竞争,可以有效地消除垄断,实现司法鉴定的公开、公正原则。由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在经济上和行政上的独立性,因此更有利于保证法医取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样做,将更有利于当事人获取更为广泛的专业司法服务和更为严格、明确的机制与鉴定服务。” (作者 幼丽 白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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