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外地入穗工作者养老保险可接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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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10:12 金羊网-新快报 | |||||||||
广州提出外地入穗人员养老保险接续处理意见 条件:已具有广州市户口,并与广州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时间: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新快报讯 (记者 周继坚 通讯员 吴子因)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就外地进入广州、现具有广州市户口的人员(称为“跨统筹区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从今年12月1日起,此类人员都可以分正式调入和非正式调入两种情况来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番禺、花都、增城、从化等地的养老保险也参照此标准执行。 正式调入: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据介绍,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即正式调入)广州的人员,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调入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当地未启动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须出示有效证明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此外,经批准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参照上述规定处理;未移交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管理的行业统筹单位,其参保人员是正式调入广州的,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非正式调入:未缴费工龄不算缴费年限非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进入广州,与广州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外地人员流动至广州,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为缴费年限。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异地流动就业(不含调动),最后参保地在本市的人员,要求将异地实际缴费年限转入本市的,可予以接续。对于未移交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管理的行业统筹单位,其参保人员非经市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调动的,之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领取养老金须在广州缴费够5年按照规定,跨统筹区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符合以下规定可在广州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其中在广州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在广州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合规定者要加收滞纳金对于依法应在广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在异地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广州时,必须按广州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进行补缴,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办法还规定,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接续异地(不含广州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进入本地区,也参照广州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