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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批准联合国反腐公约 外逃贪官失救命稻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10:12 金羊网-新快报

  外逃贪官再不能自称“政治犯”而逃避引渡回国

  新快报讯(综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决定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称《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这一款的内容是各缔约国之间对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争端而不能解决时,争端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已同
意《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反腐败公约是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通过的,截至去年年底,已经有11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我国现定腐败范围将扩大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邵沙平介绍说,《公约》界定的腐败犯罪,反映了国际社会在控制腐败问题上的最新发展,涵盖了贪污、挪用和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等各项严重的腐败行为,和我国现有法律相比,扩大了腐败犯罪的范围。

  相关修法将启动邵沙平说,依据《公约》,各缔约国的合作和协助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建立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转移的制度;第二,建立直接追回财产的制度;第三,建立通过没收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制度;第四,建立确保没收的国际合作的制度。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介绍说,《公约》获得批准,将推进我国刑事法制改革,相关修法工作就要尽快启动,以与《公约》中业已确定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相关机制相协调。

  外逃贪官失“救命稻草”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马呈元介绍,“《公约》中最有影响的条款是,腐败犯罪嫌疑人在缔约国境内不能被当成政治犯。也就是说,今后外逃贪官如果逃往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境内,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政治犯,而要求接受国不引渡了。”《公约》扼死了外逃贪官的“救命稻草”。有利于我国涉外案件的调查取证、腐败分子的引渡和赃款追缴。另外,公约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即如果中国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他缔约国被捕,对方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将嫌疑人引渡回中国,由中国法院审判;其二,将这名嫌疑人提交本国法院进行惩处。在9月份召开的世界法律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有关领导介绍,据不完全统计,仅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70余人。据公安部提供的资料,到去年年底,中国外逃出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其中多为贪官)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700亿元人民币。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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