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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订合同被“炒”可获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11:29 新闻晨报

  市劳动保障局新近出台《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对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部分情况作了解释,为进一步落实条例铺平道路,也为保障员工和单位的权益提供了依据。昨天,劳动法苑主任陆敬波律师为此专门对部分条例内容作了解读。

  【不订合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员工可获补偿金】

  不与员工签合同,单位又用种种理由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除员工自愿解除合同,或员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外,员工将获得经济补偿金。

  【不缴社保费,员工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是不是能像不按约定发放劳动报酬那样,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次通知明确:未缴社保费,应当依法追缴,员工不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军龄,算作工龄】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算作工龄,军龄作为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情况除外。

  【续订合同,确定医疗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不管是条例实施前还是实施后签订合同,只要在条例实施后合同期满并续订合同,如果员工在续订合同期间生病,那么这名员工的医疗期将按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例如,王某1998年5月1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4月30日合同期满,并续订劳动合同至2008年4月30日。王某于2005年4月30日生病,那么,他的医疗期工作年限应从1998年起计算,累计的医疗期为9个月。

  【被吊销执照,可终止合同】

  单位由于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实际上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员工该如何处置或安排自己?此次通知明确,单位或员工都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员工还可得到在单位每工作1年给予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工资收入的标准为该员工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员工仍在变更后的单位工作,单位不用支付补偿金】

  如果发生单位主体变更、员工组织调动等情况,虽然员工办理了招退工手续,但员工工作年限由变更后的单位连续计算,也没有因为单位变更而造成员工失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务工,补偿金按劳务公司工资确定】

  一位劳务工,劳务公司每月发薪2000元,但在劳务公司将其派遣至某公司打工期间,他工作的单位私自外加给他每月300元的补贴,这位劳务工的补偿金计发基数按2000元计算还是按2300元计算?此次通知明确,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2000元确定。如果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他的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合同时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条例前约定违约金,继续有效】

  员工如果是在条例实施前即2002年5月1日前签订合同,而且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那么这样的约定不因为条例开始实施而变得无效,服务期和违约金约定继续有效。

  【事业转企业后,在企业打工按条例处理】

  原先在事业单位打工,条例实施后转制成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在企业打工将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原先在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条例规定,将继续按约定条款执行,但确定的报酬和条件低于条例规定,必须按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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