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新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即将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15:00 乌鲁木齐晚报

  长期存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难问题,将随着明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而得到根本解决。《办法》规定,保障金按年一次征收,地税部门可以在征税过程中一并征缴。

  该《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洪德义说,暂行办法是在全面总结自治区近10年来按比例就业工作,充分吸
收乌市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试点经验,借鉴内地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拟就的。

  洪德义说,乌市在实施地税部门代征的短短3个月里,就有489名残疾人实现了就业,按比例就业的社会覆盖面由2000多个单位扩展到27000多个,覆盖面达97%,这为全面推行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打下了基础。

  自治区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刘林亭说:“实施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不仅仅是为保障残疾人就业筹集资金,根本目的是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这项社会保障制度落到实处,促使所有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

  暂行办法是执行性文件,主要内容是明确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涉及的具体操作问题,未对《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就业规定》已经明确的基本政策,如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保障金缴纳范围及征收标准进行更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办法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也应当承担助残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纳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年度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营业额的千分之二缴纳保障金。 作者:记者赵枫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